9、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十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设置统一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城市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0、在城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12、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3、中考、高考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4、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提供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减少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16、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可以按照本规定召集村(居)民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议,约定本居住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以燃放的种类、规格,并做好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村(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17、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8、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19、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
20、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21、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22、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23、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26、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商、质量等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