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6月5日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探索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我市要素配置分散、占而不用、退出难等问题,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充分发挥要素配置对推动重大项目的关键作用,着力加快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域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市域内新建的重大产业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纳入相关规划的项目;
(二)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填补我市产业空白、对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三)纳入《榆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产业类重点项目;
(四)符合要素保障部门审批要求的项目。
对就业带动能力强、亩均投资和产值高、工艺技术行业领先、节能效果明显、低污染或执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优先考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要素是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取水指标(取水许可)、能耗指标、林业审批指标、环境容量指标(纳入《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等。
第四条 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等要素保障部门要盘活存量、争取增量,保障重大产业项目要素需求。市资源规划局每年预留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全年控制总量或可支配量的30%左右用于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草局等部门,每年12月底前形成下年度的《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计划》。纳入保障计划的项目,由企业申报、县市区政府或市直产业园区管委会初审,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企业申报要素配置时应提供明确的投资和建设计划,并做出进度安排和逾期退回等信用承诺。
第六条 已核准(备案)并已配置要素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年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直产业园区管委会提供明确的投资和建设计划,并做出“严格按计划推进,否则无条件退回配置指标”的承诺。
第七条 市县两级要素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要素保障计划任务,切实保障纳入计划项目的要素配置。
第八条 纳入保障计划的项目,其信用承诺书经相关要素保障部门审核后,在“信用中国(陕西榆林)”及要素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项目业主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市政研督查办联合有关部门对推进滞后的项目进行督办。
第九条 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市直产业园区管委会,定期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对因主观原因未达预期的项目,按照承诺约定退出保障计划,并收回已配置的要素指标。对拒绝按承诺退回要素指标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单位及负责人,按照相关程序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项目实际用地量、用水量、能耗、污染物排放及亩均产值等定期开展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