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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110

投诉流程
来源:榆林市招商局
发布时间: 2017-12-23 14:46
访问次数: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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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投资环境110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中、省各项投资政策,提出我市制定相关政策的建议;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投资环境综合考核监测评价;负责投资环境110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资者投诉和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指导县区的投诉协调工作。


榆林市投诉受理机构及投诉电话

榆林市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邮编:719000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沙河路环保局二楼

电子邮箱:y3829110@163.COM

传真:0912-3590931

电话:0912-3829110

榆阳区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3525166

神木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8303563

府谷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8713729

定边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4599110

靖边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4646321

横山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7611072

绥德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5621000

米脂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6212110

佳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6736007

子洲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7231505

清涧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5222169

吴堡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

电话:6521691

榆林市投资环境110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榆林市外投资商在榆兴办的各类企业,市内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投资商及投资企业投诉,为市内外投资商及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服务环境、经营环境和法制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林市投资环境110办公室(下称投资环境110)设在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在市整治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处理投诉的基本原则:

(一)有报必接、有案必立、有查必果;

(二)快速反应,快速出动、快速解决;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尊重客观事实、符合国际惯例;

(五)公开、公平、公正、规范;

(六)市、县(区)两级属地处理和协调配合相结合。

第四条 投诉人指投资企业及投资商或相关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  受理投诉范围和投诉方式

第五条 受理投诉范围

(一)市内国家机关及有关办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生产经营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刁难报复、能办而不办、旱办而推迟办、讲条件办事情等低下的工作效率问题和恶劣的工作作风问题;

(二)市内国家机关及相关办事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吃、拿、卡、要,以及在施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投资企业所在地少数干部、群众借机敲诈勒索、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挡施工建设等损害投资商及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和其它破坏投资环境行为

()投资企业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人员奖励政策难以落实和兑现问题;

(五)投资各方在筹建、生产经营和清算中发生意见分歧和纠纷;

(六)投资者在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认为应予投诉的突发性事件。

第六条 投诉方式

(一)投诉人可用电话、信函、传真或走访方式投诉,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二)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查处的有关资料;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应无条件配合投资环境110工作人员的调查、核实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及政策依据。


第三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投资环境110投诉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请求、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呈报领导批示,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分工查办;属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案件,及时移送并提出处理时限,进行督办。不属受理范围的,及时通知投诉人并说明情况。

第八条 立案查处案件应按时办结。凡属立案查处的一般案件在一周内办结。重大疑难案件一周内不能办结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办结。

第九条 突发性事件在两个小时内必须出动赶赴现场,首先制止事态扩大,运用摄像、照像、谈话等手段收集第一手资料,能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及时立案查处,或责成有关部门立案限期按时查处。

第十条 对破坏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和社会关注的投诉案件,由投资环境110牵头,会同有关涉案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查处,并采取领导现场办公,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责令限期整改等多种形式进行解决。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可根据《榆林市投资环境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报请市整治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的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当事人,根据情节做出建议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凡发生在市本级的投诉案件,及县区投资环境110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无法处理而申请协助解决的案件和市投资环境110认为应予受理的典型案件,由市投资环境110受理并查处;发生在各县区的投诉案件,由当地投资环境110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 市属部门和各县区所受理的投诉案件和查处结果,均应按月向市投资环境110汇总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所有投诉案件,均应建立档案,有关投诉材料、调查报告、查处结果均装入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整治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批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投资环境110办公室负责解释。 


                                  榆林市投资环境110办公室